
債權債務
爭執不下的事情
排解糾紛
(1) [dispute]∶爭執不下的事情
排解糾紛
(2) [knot]∶不易解決的問題
一個充滿法律糾紛的問題
債務是一個人籠統的概述一件事情,債權債務是不可分割的,
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民法通則》中的闡述:本于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于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債務人給債權人出具沒有還款期限的欠款條,其訴訟時效如何起算,好象沒有什么討論之必要,因為,早在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復(1994)3號”《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下稱《批復》)中已經明確指出:“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沒有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債務糾紛類型】
1.討還財物的糾bai紛。如要du求zhi欠款人交還欠款,要求欠貨人交付dao貨物,zhuan要求運輸合同承運方提供運輸的服務。
2.討還公道引發的糾紛。
3.債權人通過債權債務糾紛活動,樹立自己的企業形象引發的糾紛。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206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欠債糾紛涉及】
買賣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工程承包糾紛、個人債務糾紛、企業債務糾紛等等。
債務糾紛律師咨詢電話:19520497719
生效條件
1.當民間借貸合同的當事人均為自然人時
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是要物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的借款被借款人接受時成立[注釋5]。在借款協議達成后,借款提供前,出借人可以將允諾撤回,借款人無權要求法院強制出借人履行諾言,提供借款。出借人提供借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關于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A.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B.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絡貸款平臺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C.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D.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E.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2.當民間借貸合同的當事人非均為自然人時
按照法律規定,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注釋6]在司法實踐中,部分地方法院以案件審理指導意見等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對除自然人之間之外的借款合同的生效時間作出了規定,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浙高法【2009】297號)第十條規定:“依法成立的民間借貸合同,自款項實際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認可的接收人時生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合同糾紛案件若干意見》(滬高法民一【2007】第18號)第2條規定:“債權人依據借條起訴債務人還款的糾紛,對借條是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應視情況區別處理。民間借貸合同具有實踐性特征,合同的成立,不僅要有當事人的合意,還要有交付錢款的事實……”
無效情形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需要說明的是,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時,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
1、人民法院審查借貸糾紛案件的起訴時,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或無法提供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或與自己無利害關系的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來支持自己的主張。
2、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護。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上述規定計息。
3、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借款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只返還本金。
4、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5、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6、出借人明知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有關法律予以制裁。
7、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8、行為人以借款人的名義出具的借據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認,行為人又不能證明的,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9、合伙經營期間,個人以合伙組織的名義借款,用于合伙經營的,由合伙人共同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借款用于合伙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
10、對債務人有可能轉移、變賣、隱匿與案件有關的財產的,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等財產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財產為生產資料的,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財產保全根據被保全財產的性質采用妥善的方式,盡可能減少對生產、生活的影響,避免造成財產損失。
所謂的金融債務就是負債的一種情況,具體是指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負債:
(一)向其他方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
(二)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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