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務犯罪
職務犯罪特點:
貪污受賄多
職務犯罪種類多表現為貪污罪和受賄罪。2010年審結的貪污賄賂案占同期總數的84%;其次是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瀆職犯罪。
涉及領域廣
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職務犯罪多發,資金密集領域和行業職務犯罪現象嚴重,民生領域的職務犯罪逐年增多。
億元案迭出
犯罪數額巨大的案件時有發生,達到數千萬元甚至上億元。此類案件案中有案、案外有案,“窩案”、“串案”頻發,案件牽涉面廣。
作案智能化
隱蔽化、智能化、期權化現象突出,通過收受“交易”差價、“股份”分紅、“投資”收益等形式收受賄賂較為普遍,增加查辦懲處難度。
職務犯罪類型
貪污賄賂犯罪:
1、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賄罪;4、單位受賄罪;5、行賄罪;6、對單位行賄罪;7、介紹賄賂罪;8、單位行賄罪;9、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10、隱瞞境外存款罪;11、私分國有資產罪;12、私分罰沒財物罪。
瀆職罪:
1、濫用職權罪;2、玩忽職守罪;3、枉法追訴裁判罪;4、私放在押人員罪;5、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被騙罪等。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有: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罪;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罪;3、刑訊逼供罪;4、暴力取證罪;5、虐待被監管人罪;6、報復陷害罪;7、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