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約糾紛
1,我國《婚姻法》不把訂婚作為結婚的法定程序,并不等于禁止當事人訂立婚約。只是這種婚約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它的履行是以雙方自愿為條件的。只要有一方要求解除,婚約即自行取消。
而西方國家的婚姻關系立法視婚約為結婚的預約。有些國家還作了關于訂立婚約的規定。一些國家的親屬法規定婚約得依雙方的合意或依法定理由而解除;對婚約不得請求強制執行,但無故違反婚約的一方,應向對方賠償損失。依法定理由解除婚約者,無過失的一方得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賠償。
中國對此并沒有明文規定,由此產生糾紛。
2,父母尊長強迫包辦。
3,由于婚約的解除,往往引起給付財物一方與收受財物一方彩禮方面的糾紛。彩禮屬于財產的范疇,受我國民法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