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婚案件證據收集
一、當事人證明感情破裂有無和好可能的證據有:
(一)證明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證明力較大的有:
1、“保證書”、“道歉書”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寫下的表示悔改的書面證據
2、嫖娼事件被查處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筆錄
3、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后,有時會對其生活作風問題做出的處理,會有一些處理材料
4、雙方往來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電腦博客日記、QQ聊天記錄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電腦博客日記、QQ聊天記錄等均應先做一公正,再提交法院為宜,條件不允許也應該盡量自己固定保寸起來、手機短信可以連手機一起用數碼相機拍下來,電腦和網絡資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5、捉奸在床,收集這類證據難度大,可以通過拍照攝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隱私權
6、人民法院對一方的重婚認定法律文書
7、證人證言
8、夫妻雙方就婚外遇相關情況交涉的錄音資料、婚姻一方與第三者在公共場所出雙入對、攜手擁抱或進出房間等行為的錄像和照片等。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證明家庭暴力的證據有:
1、遭受家庭暴力后,一方的悔過書,其中承認自己有家庭暴力的行為
2、向婦聯等機構投訴的證據、街道辦事處或居委會進行調解的證據
3、遭受家庭暴力后的報警記錄或詢問筆錄,及公安機關出具的傷檢介紹信
4、遭受家庭暴力后,要及時到醫院就診,嚴重的要進行傷情、傷殘鑒定,并保存好診斷證明書、驗傷報告及傷殘鑒定書
5、有家人、鄰居等目擊證人的,可以勸說證人出庭作證或提取證人證言,最好協同證人到公證處進行證據公證
6、無過錯方事發時留下視聽資料,如照片、錄像等
證明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據有:
1、遭受虐待、遺棄后的報警記錄或詢問筆錄
2、婦聯或居委會進行調解的調解筆錄
3、虐待或者遺棄導致疾病或者傷殘而又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驗傷報告以及傷殘鑒定書
4、對一方或雙方有虐待對方親屬的事實,鄰居有關人員的證言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1、親屬、朋友、鄰居等證人證言或證明
2、所在單位、村委會或居委會對賭博或吸毒等行為的教育證明,如證人或證言
3、公安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或勞動教養委員會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書
4、司法機關作出的有罪判決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1、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協議
2、當地居委會的證明
3、所住小區物業管理處的證明
4、知道了解分居事實的房東或鄰居親自作證或由其出具的證言
5、雙方的書信往來、錄音等證據,需要注意的是錄音談話要涉及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只要對方也承認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要和其他證據形成證據鏈。
6、分居期間一方在外地打工而辦理的暫住證等。
另外,如一方當事人提出二人曾在分居期間過夜,分居時效已經中斷的主張,對此事實,其應承擔舉證責任。
(五)一方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
1、公安機關對一方失蹤的證明
2、人民法院對一方失蹤的判決書
(六)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縣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的診斷書
2、患有精神病且久治不愈的醫院證明
3、草率結婚的當時人自述及有關知情人證言、婚后仍無感情的陳述
4、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判決書或被判長期徒刑的判決書等。